保险责任准备金

什么是保险责任准备金

所谓保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企业为了承担未到期责任和处理未决赔款而从保险费收入中提存的一种资金准备。保险责任准备金不是保险企业的营业收入,而是保险企业的负债,因此保险企业应有与保险责任准备金等值的资产作为后盾,随时准备履行其保险责任。

2001年11月27日,财政部颁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要求企业要充分考虑或有事项。本文结合保险行业的特殊性,解析保险责任准备金的或有性及其确认、计量和披露。

保险责任准备金实质上是一种或有负债。或有负债是“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地计量”。或有负债必须具备四个条件:第一,或有负债是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第二,或有负债的结果具备不确定性;第三,或有负债的结果只能由未来发生的事项确定;第四,现时义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金额难以预计。从保险企业的实际状况来看,保险企业根据保险单(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很大一部分通过责任准备金形式提存出来,而责任准备金可以说就是一种或有负债。其原因如下:

1.它是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所谓责任准备金是保险企业对投保人或保单持有人承担未了责任而提存的准备金。保险承担将来未了责任有一前提,那就是保险企业已向投保人收取保险金,签订了保险合同,即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企业负有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或生存到有关规范年龄的状况下,向保险受益人提给赔款或给付的责任。签订保险合同是一种客观事实。提存责任准备金是因企业过去的经济行为即签订保险合同要求承担保险责任所引起的,是现存的一种状况。

2.它具备不确定性。由于保险企业本身经营的不确定性导致了责任准备金的不确定性。对于财产保险合同,保险企业承担的赔偿责任紧要是与保险事件造成损失程度有关,由于在保险期间内,无法预知事故发生及可能造成损失程度的大小,因此责任准备金具备不确定性特点。对于人寿保险业务,传统险种由于带有储蓄性质,它所引起责任准备金在金额上则具备较大的确定性。而寿险企业目前正面临着产品转型,即由原来的储蓄型险种向保障型险种过渡,保障型险种不具备返还性特点,它所提取的责任准备金不是为支付满期给付的准备,而是为支付死亡或意外伤害责任的给付。死亡或意外伤害给付与否完全取决于死亡或意外伤害发生的或然率,因而,这类险种的责任准备金同样具备不确定性。

3.它具备未来性。责任准备金的提存虽然是一种现时存在,但保险企业承担保险责任,具体实行保险金补偿或给付的经济行为,即赔付与否以及赔付金额的大小必须在以后的业务赔偿发生或保险期限到期后才能真正得到证实,因此,保险企业在原定合同成本承担责任的时候,对责任准备金的确定只有预测性,需要由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来证实。

4.它具备估计性。由于未来损失的不确定性和存在一些难以预知因素,所有的估计都是基于一定的人为假设作出的。如财产保险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在各年度内的分摊是假设危机责任在保险期限内均匀分布,与时间成正比;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数字是根据过去的统计资料、理赔经验或对未来的趋势实行预计,依照个案法或由统计模型估算得出。而人寿保险的责任准备金则需专门的精算师实行精算。由于估计方式的局限性与保险监管当局谨慎性要求的影响,无论是财产保险还是人寿保险,责任准备金的估计值与实际值常有较大偏差。

保险责任准备金的种类

根据中国保险业务分类,保险责任准备金可分为财产保险责任准备金和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两大类。

1、财产保险责任准备金根据其用途可分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总准备金。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又称未满期保险费准备金,或未到期危机准备金,是指当年承保业务的保险单中,在下一会计年度有效保单的保险费。之所以会产生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其原因在于,保险合同规范的保险责任期限与企业会计年度在时间上不可能完全吻合,因为企业会计年度总是自公历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 日止,而保险责任期限却可以发生在任何一个时间点上。因此,在会计年度结算时,必须有期限未届满或虽已收取但应属下一个年度收取的保险费,这一部分保险费即称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2)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企业在会计年度决算以前发生保险责任而未赔偿或未给付保险金,在当年收入的保险费中提取的资金。关于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提取及标准,在本法第九十五条的条文释义中有详细说明,这里不再赘述。

(3)总准备金,是指保险企业为发生周期较长、后果难以预料的巨灾或巨额危险而提留的资金准备。总准备金应在企业每年决算后的利润中提取,经较长时期的积累形成一定的规模。

(4)广义的财产保险包含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因此,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也需要提存以上三种保险责任准备金。

2、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也称人寿保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企业为履行今后保险给付的资金准备。人寿保险责任准备金适用于长期性人寿保险业务,它来源于当年收入纯保险费及利息与当年给付保险金的差数。人寿保险责任准备金可分为理论责任准备金与实际责任准备金。

(1)理论责任准备金,是指根据纯保险费计算积累的用于给付保险金的资金,其计算并不考虑保险业务经营的实际条件,即附加费用及其在时间上的不平均。

(2)实际责任准备金,是指人寿保险业务中实际提存的责任准备金,它是考虑了各年间附加费用的区别开支状况,并以理论责任准备金为基础加以修订而计算的。

人寿保险责任准备金是投保人存放在保险企业处的资金,投保人在保险期内退保或变更保险合同,保险人应根据当时实际责任准备金的数额确定投保人应享有的权利。由于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在经营技术上的区别,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必须单独留存。

3、原保险法第九十三条仅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及其提取比例作了规范,为了进一步规范保险行为,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经营管理,提高对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的监管要求,防范和化解保险业危机,本条第一款对各项责任准备金的提取原则作了规范,而不仅仅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作出规范。

保险责任准备金的确认

根据新制度规范,如果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企业应将其确认为负债:

(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2)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计量

按照新制度规范,符合确认条件的负债应当计量,其金额应当是清偿该债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既然保险企业责任准备金在会计处理上应当确认,那么这就涉及到一个计量问题。事实上,目前保险企业责任准备金已有一定的计量方式。当然,由于责任准备金的计量需要运用大量的假设、经验数据和贴现率,造成会计人员难以从保险合同交易中直接计量负债的结果,它需要依赖保险精算人员运用特定的方式和程序实行计量。因此,新制度规范的一般计量方式对它并不适用,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计算需要精算技术的配合,这也是保险会计所具备的显著特色之一。

保险责任准备金的披露

按照新制度规范,符合确认条件的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单列项目反映。或有负债无论作为潜在义务还是现时义务,均不符合负债的确认条件,因而不予反映。但如前所述,既然责任准备金作为一项特殊的“可确认的或有负债”,因此在会计报表中还是应该单独反映。同时新制度还规范,如果或有负债符合某些条件,则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或有负债形成的原因,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如无法预计,应当说明理由),以及获得补偿的可能性。或有负债披露的基本原则是: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负债不予披露。对于责任准备金,它是应付未来不确定事件的准备,虽然它不是现时的责任,但是将来一旦发生赔付责任,将会导致保险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出。因此,对于责任准备金,不仅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反映出来,而且还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实行披露,其内容紧要包含未决赔款准备金估计的基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提的方式、对采用贴现方式提取准备金的说明(使用的贴现率及确定依据)、长期责任准备金的计提方式、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精算方式及采用的紧要精算假设等。

保险责任准备金的会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保险)提取的原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准备金,包含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再保险接受人提取的再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准备金,也在本科目核算。企业(保险)也可以单独设置“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等科目。

二、本科目可按保险责任准备金类别、保险合同实行明细核算。

三、保险责任准备金的紧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确认寿险保费收入,应按保险精算确定的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借记“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投保人发生非寿险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当期,企业应按保险精算确定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借记“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对保险责任准备金实行充足性测试,应按补提的保险责任准备金,借记“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原保险合同保险人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的当期,应按冲减的相应保险责任准备金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

再保险接受人收到分保业务账单的当期,应按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的相应冲减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

(三)寿险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应按相关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的保险责任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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